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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社会福利工作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五十岁以下,并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别科别应考资格者,得应各该等科别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 (含替代役) ,或经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现正服役 (含替代役) 者,须于本考试考毕之次日起四个月内退役并持有权责单位发给之证明文件,始得报考。 第 5 条 本考试各等别之科别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删除) 第 7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由内政部依其考试成绩,并参考其志愿,分配内政部所属社政机关训练,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以原占训练职缺予以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须经再服务三年,始得转调内政部所属社政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或由考选部委讬内政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依前条试务委讬办理者,内政部应将办理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函送考选部并同办理典试情形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