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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技术人员考试分一等考试、二等考试、三等考试。 二稀少性技术人员考试分二等考试、三等考试、四等考试。 前项一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一级考试;二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二级考试;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各等类考试科别,须经列入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类科,并经公开竞争考试,无人录取或录取不足额时,予以配合设置。 本考试各等类考试科别应考资格依前项公开竞争考试各相同等类科别之应考资格办理。但必要时得报请考试院另定之。 本考试一等、二等考试除采口试外并采审查著作或发明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方式;三等、四等考试除采口试外并采实地考试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方式。 本考试各等别考试口试采个别口试方式办理。 各类科考试方式及三等、四等考试实地考试科目于考试前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一、二等考试之口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审查著作或发明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三、四等考试之口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实地考试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 第 6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接受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仅取得原应试职系之任用资格,不得调任原分配训练、分发任 (派) 用机关以外机关及其他职系之职务。 前项不得调任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8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