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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验船师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验船师,系指专业办理船舶检验及评鉴事项,并负责签署各项必须证明文件者。
  
  第 3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验船师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
  
  第 5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6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验船机构监督办法第三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7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造船、造船工程、轮机、轮机工程、轮机技术、船舶机械、机械与轮机工程、系统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机械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各系科组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并曾任验船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轮机、船舶电机之修造实际工作五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二领有造船、机械、电机等技师证书后,曾任船舶、船舶轮机、船舶电机之修造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三领有一等 (含甲种) 船长、轮机长考试及格证书后,曾任一等 (含甲种) 船长、轮机长职务二年以上或领有二等 (含乙种) 船长、轮机长考试及格证书后,曾任二等 (含乙种) 船长、轮机长职务四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四曾任海军三级舰以上上尉以上轮机长职务二年以上,领有海军总司令部证明文件者。
  
  第 8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一船体检验 (包括 1船级 2电焊 3建造时之检验 4载重线勘划5 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 6吨位丈量 7系船及起货设备 8现成船特别、定期及临时检验 9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0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等) 。二轮机检验 (包括 1材料检验 2锅炉及压力容器 3主机 4辅机5 轴系及推进器 6泵、阀及管路 7通风及冷藏 8试车试航 9污染管制等) 。三造船原理 (包括 1船型与吨位 2横向及纵向稳度 3破损稳度及舱区划分 4驻坞及下水 5结构及强度 6阻力与推进 7运动与操纵等) 。四轮机工程 (包括 1柴油机 2蒸汽推进机组 3燃气涡轮机 4锅炉及压力容器 5泵、阀 6起锚机、舵机及起货机 7冷藏设备 8通风设备 9防止污染设备等) 。五电工学 (包括 1电路及自动控制 2船舶电机机械 3基本电子学4 无线电通信等) 。六专业英文。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试题。
  
  第 9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0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2 条
  
  (删除)
  
  第 13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交通部查照。
  
  第 14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交通部办理。
  
  第 15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本规则修正条文第八条、第十一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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