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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下列类科: 一消防设备师。 二消防设备士。 前项消防设备师类科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消防设备士类科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 第 4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各该类科考试。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考选周刊 第 801 期 2 版) 第 7 条 本考试各类科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9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0 条 本考试笔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考试笔试及格之录取人员,须经专业训练期满,成绩及格,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内政部查照。但具有内政部核发之消防实务经验二年以上证明文件者,免除训练。 前项训练,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内政部办理。 第 14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