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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每年举行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
  
  第 3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4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医师法第五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中医学系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修习中医基础理论 (包括内经、难经、中国医学导论、中国医学史) 七学分、中医诊断学四学分、中药药物学六学分、中医方剂学四学分、中医内科学 (包括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 十三学分、针灸学五学分,且任修习中医眼科学、中医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外科学其中二科各三学分,合计在四十五学分以上,得有证明文件,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三医学系选中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前项以外国学历参加本考试者,依医师法第四条之一规定,其为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以外之外国学历,应先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始得参加本考试。
  
  第 6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国文 (作文与测验) 。
  
  二、专业科目:
  
  (二) 中医诊断学。
  
  (三) 中药药物学。
  
  (四) 中医方剂学。
  
  (五) 中医内科学。
  
  (六) 针灸学。
  
  (七) 中医眼科学与中医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与中医儿科学、中医外科学,三科任选一科。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国文 (作文与测验) 。
  
  二、专业科目:
  
  (二) 中医基础医学 (一)(包括中医医学史、中医基础理论、内经、难经) 。
  
  (三) 中医基础医学 (二)(包括中医方剂学、中医药物学) 。
  
  (四) 中医临床医学 (一)(包括伤寒论 (学) 、温病学、金匮要略、中医证治学、中医诊断学) 。
  
  (五) 中医临床医学 (二)(包括中医内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 。
  
  (六) 中医临床医学 (三)(包括中医外科学、中医伤科学、中医五官科学) 。
  
  (七) 中医临床医学 (四)(包括针灸科学) 。
  
  本考试普通科目之试题题型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专业科目均采测验式试题。
  
  第 7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第五条各款资格之一,并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公职中医师类科及格者,得申请全部科目免试。
  
  前项申请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中医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前项审议结果,经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生效日翌日,并函行政院卫生署查照。
  
  第 8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9 条
  
  应考人依第七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0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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