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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文件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文件影印本。 第 16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相当高等或普通考试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相当初等考试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无普通科目者,以专业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成绩未达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7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照。 第 18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或委讬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理。 第 19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