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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船舶电信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电信人员,指在依规定设有电台之渔船以外其他船舶上工作之电信人员。
  
  第 3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船舶电信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设电子员类科,分下列各等级:一二等无线电子员。二通用值机员。
  
  第 4 条
  
  本考试二等无线电子员之等级,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本考试通用值机员之等级,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
  
  第 5 条
  
  二等无线电子员指适任航行于各海域船舶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设备之无线电子员。普通值机员指适任航行于中频海岸电台范围内及安全系统设备之值机员。前项人员适任航行于中频海岸电台范围以外之船舶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设备之值机员,另依交通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
  
  第 7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8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船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情事者。
  
  第 9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各该类科之考试。
  
  第 1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通用值机员应考资格第五款之资格者,得申请该类科全部科目免试。前项申请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前项审议结果,经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函交通部查照。
  
  第 11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各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试题。
  
  第 12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一报名履历表。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五报名费。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3 条
  
  应考人依第十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一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二资格证明文件。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五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六体格检查表。前项申请,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4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5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6 条
  
  (删除)
  
  第 17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交通部查照。
  
  第 18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交通部办理。
  
  第 19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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