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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特定实施地区者,其地区名称。 第一类电信事业调整各项业务主要资费者,除依前项定外,应另检具营业收支、投资报酬率之预测及符合第二条公式之计算说明。 第 12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各项业务资费之首次订定者,其核定、备查或公告,依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 13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实施组合式费率、套装费率或数量折扣费率者,其组成之资费,均应依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组合式费率,系指第一类电信事业对于同一电信业务不同资费项目之组合,设定可让用户选择不同费率选单;所称套装费率,系指第一类电信事业对于不同电信业务资费之组合,设定可让用户选择不同费率选单;所称数量折扣费率,系指第一类电信事业对于同一电信业务资费,按用户使用讯务量之不同数量等级给予不同之折扣费率。 第一类电信事业依第九条规定报请核定或备查资费时,应另行提报各项费率组合分析佐证说明。 第一类电信事业市场主导者依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本条规定报请核定或备查零售价格,其电信服务亦属第九条之二第二项之项目时,应同时提报对应之批发价格,并检具相关之成本分析资料。 第 14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于实施年度调整资费时,如其资费有不同之费率级距,其资费调整百分比之认定,为各级距费率调整百分比依各该级距之讯务量,按附件所定拉氏价格指数公式加权计算之,并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之实施年度资费调整百分比。 前项所称不同之费率级距,系指同一业务资费依不同时段或不同通信地点等方式分别订价之费率。 第 15 条 电信总局为办理资费之核定或备查,得向第一类电信事业索取必要之资料或通知第一类电信事业到局说明,第一类电信事业不得拒绝。 第 16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之资费订定或调整,用户或其他电信事业认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向电信总局提出申诉。 前项申诉应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之名称与住所。 二被申诉之业者名称及业务。 三申诉理由。 电信总局应于二个月内处理之,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 17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陈报或实施之资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信总局得令其变更之: 一、资费之订定或调整违反第一类电信事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准则与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者。 二、违反第二条规定之公式者。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之二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十二条之规定者。 四、经依第十六条规定申诉并经确认者。 第一类电信事业依前项规定变更资费费率者,如其变更前之费率高于变更后之费率时,应于三个月内将超收之金额退还用户。 第 18 条 第一类电信事业市场主导者应于每一实施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电信总局陈报实施年度内有关资费订定或调整之详细资料。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件 拉氏价格指数之计算公式: 拉氏价格指数 (Laspeyres price index)之应用为依变更时之资费为变数,以上年度之话务量为权数计算,拉氏价格指数公式如下式: PA (1次方) .A0 + PB (1 次方) .B0 Lp=───────────────────── * 100 % PA (0次方) .A0 + PB (0 次方) .B0 前式Lp为拉氏价格指数,P代表资费水准,A、B代表A、B两级距或两地之话务量,上下标O代表基础期 (上年度) 之数值,上下标1代表计算期 (本年度) 之数值。 例如上年度之某受管制之电信公司国际电话业务依通信地点不同设定A、B两地之费率,若A、B话务量分别为 60 万分钟与 40 万分钟,费率水准分别为每分钟 5元及 10 元,假设此受管制之电信公司由第三条第一项之资费计算公式得出今年必须调降 10 %,若此公司今年拟将A、B两地之费率分别调整为每分钟 5元及 8元,则由拉氏价格指数可得: 5 * 60 + 8 * 40 Lp=────────── *100%=88.6%,表示该公司之资费 5 * 60 + 10 * 40 调降 11.4 %,符合调降 10 %之规定。 若此公司今年拟将A、B两级之资费水准分别调整为每分钟 4元及 10 元,则由去年之营收加权可得: 4 * 60 + 10 * 40 Lp=────────── *100%=91.4%元,表示该公司之资 5 * 60 + 10 * 40 费调降 9.6%,违反调降 10 %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