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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规费,包括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证照费、电 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之证照费及审查费。 第 3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规费收费 基准表 (如附表,以下简称收费基准表) 向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 信总局) 缴交证照费;申请换发或补发经营许可执照者,亦同。 前项证照费已包括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之审查费。 第 4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者,应依收费基准表向电信总局缴交证 照费;申请补发进口许可证者,亦同。 前项证照费已包括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之审查费。 经由网际网路申请前项进口许可证者,应依收费基准表缴交审查费,不需 依第一项规定缴交证照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