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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及进口许可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规费,包括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证照费、电
  
  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之证照费及审查费。
  
  第 3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规费收费
  
  基准表 (如附表,以下简称收费基准表) 向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
  
  信总局) 缴交证照费;申请换发或补发经营许可执照者,亦同。
  
  前项证照费已包括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之审查费。
  
  第 4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者,应依收费基准表向电信总局缴交证
  
  照费;申请补发进口许可证者,亦同。
  
  前项证照费已包括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之审查费。
  
  经由网际网路申请前项进口许可证者,应依收费基准表缴交审查费,不需
  
  依第一项规定缴交证照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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