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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既有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接上页]

  事业单位检附证明资料不齐全者,检查机构得依其提供之构造明细表、构造详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设定压力等相关文件审查,并依检查结果核定最高使用压力或设计压力。
  
  第 14 条
  
  检查机构实施既有危险性设备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事先完成下列准备事项:
  
  一、应将受检查物件放置于易检查位置。
  
  二、准备水压等耐压试验。
  
  第 15 条
  
  既有危险性设备检查项目为材料厚度、构造、尺寸、最高使用压力、强度计算审查、人孔、检查孔、清扫孔、安全阀数量、吹泄试验、压力表数量、安全装置、耐压试验、依规定应设之防液堤、设备间距、水喷雾装置、电气防爆性能构造、紧急电源、防护墙及其他必要检查项目。
  
  第 16 条
  
  检查机构于实施既有危险性设备检查时,如耐压试验实施有困难,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锅炉、蒸气类压力容器,以最高使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力实施水压试验。
  
  二、 高压气体类设备、超低温设备、内存触媒等特殊内容物之设备或其
  
  他实施水压试验有困难者,以常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力就内容物
  
  实施耐压试验。
  
  前项耐压试验曾于一年内实施合格并有纪录证明者,得免实施。
  
  第 17 条
  
  既有危险性设备检查时,应实施外部检查及内部检查。
  
  外部检查为外观检查、外部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及其他必要检查。
  
  前项外部检查,检查机构如发现有泄漏等情形时,得要求事业单位拆除保温材被覆。
  
  内部检查为内部之表面检查、厚度、腐蚀、裂痕、变形、污秽等检测、耐压试验、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及其他必要检查。
  
  前项内部检查确有困难者,得仅实施耐压试验。但应于岁修时补行实施。
  
  第 18 条
  
  检查机构对于检查合格之既有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检查号码,以资识别,并填具检查结果报告表及核发检查合格证明 (附表三、附表四) ,其有效期限为一年。但检查机构得依检查结果,予以缩短之。
  
  前项检查结果报告表,依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所定格式。
  
  第 19 条
  
  事业单位至迟应于既有危险性机械及设备检查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依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之规定,向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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