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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信终端设备规费,包括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费及证照费。 第 3 条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者,应依电信终端设备规费收费基准表 (如附表,以下简称收费基准表) ,向电信终端设备验证机关 (构) 缴交审验费。 前项审验费已包括电信终端设备审定证明之证照费。 第 4 条 申请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属系列产品者,其审验费减半收费。 前项系列产品,系指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二条有关系列产品之定义。 第 5 条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证明者,应依收费基准表向电信终端设备验证机关 (构) 缴交证照费。 第 6 条 电信终端设备审定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遗失、毁损或证明内登载事项变更,申请补发或换发者,应依收费基准表缴交证照费。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