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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农业金库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标准

[接上页]

  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BBB- 等级以上。
  
  二、经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评定,短期信用评等达 P-3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Baa3 等级以上。
  
  三、经惠誉公司 (Fitch, Inc.)评定,短期信用评等达 F3 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BBB- 等级以上。
  
  四、经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短期信用评等达 twA-3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twBBB- 等级以上。
  
  五、经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评定,短期信用评等达 F3(twn)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BBB- (twn) 等级以上。
  
  六、经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短期信用评等达 TW-3 等级以上或长期信用评等达 Baa3.tw等级以上。
  
  第 5 条
  
  全国农业金库不得投资于该金库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公司所发行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公司债、短期票券、基金受益凭证及固定收益特别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债券 (含次顺位金融债券) 。
  
  二、经其他银行保证之公司债。
  
  三、经其他银行保证或承兑之短期票券且经其他票券商承销或买卖者。
  
  四、银行发行之可转让定期存单。
  
  五、发行期限在一年以内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
  
  六、全国农业金库因农业金融法第二十六条准用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投资关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派任其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公司所发行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
  
  第 6 条
  
  全国农业金库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担任创始机构 (委讬人) 、受讬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者,不得投资下列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
  
  一、担任创始机构 (委讬人) 者,不得投资以其金融资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为基础所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
  
  二、担任受讬机构者,不得投资其发行之受益证券。
  
  三、担任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者,不得投资其设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发行之资产基础证券。
  
  第 7 条
  
  全国农业金库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投资外币有价证券,应依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并计入第三条投资有价证券之限额内。
  
  第 8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照农业金融法第二十六条准用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核准全国农业金库投资其他企业之股票,不计入第三条投资有价证券之限额内。
  
  第 9 条
  
  全国农业金库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担任创始机构,因信用增强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资产为基础所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另依银行法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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