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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保险从业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为下列类科: 一、财产保险代理人。 二、人身保险代理人。 三、财产保险经纪人。 四、人身保险经纪人。 五、一般保险公证人。 六、海事保险公证人。 第 3 条 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 4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等情事之一者。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各类科之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以上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第 7 条 本考试各类科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应考人报名本考试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加签侨居身分之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应考人以网路报名本考试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 9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驻外馆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驻外馆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0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外国人具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之资格,且无第五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各类科考试。 第 13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照。 第 14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 第 15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