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专责报关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专责报关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每年举行一次。
  
  第 3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4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以上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三、本规则发布施行前,国 (初) 中毕业曾在报关行实际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满三年具有证明文件者。具有前项第三款资格者,限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应本考试,逾期不得应考。
  
  第 6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
  
  一、关务英文。
  
  二、关务法规概要 (包括关税法及其施行细则、海关缉私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 。
  
  三、通关实务概要 (包括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货物通关自动化报关手册) 。
  
  四、税则概要 (以财政部关税总局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最新印行之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为范围) 。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税则概要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外,其余应试科目均采申论式试题。
  
  第 7 条
  
  应考人报名本考试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加签侨居身分之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应考人以网路报名本考试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 8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驻外馆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驻外馆处证明之影印本。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0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财政部查照。
  
  第 11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财政部办理。
  
  第 12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