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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尚未公告实施快递专差携带之货物须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办理通关之关区,快递专差携带之货物得以书面申报,其应载明班机、日期、专差姓名、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净重、进口货物之税则号别、货物价格、货物编号、输出人或收货人名称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或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等,并检附机票影本或登机证。 第二项书面格式由海关订定并公告之。 第 14 条 快递业者或报关业者不得将同批进口快递货物分开申报。但完税价格合计未超过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财政部公告之免税限额,或虽超过限额而主动申报缴纳进口税费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同批进口快递货物,系指同一发货人以同一航 (班) 次运输工具发送给同一收货人之快递货物。 第 15 条 进出口快递货物其属应施检验 (疫) 之品目者,应依有关检验 (疫) 之规定办理。 转口快递动植物及其产制品,经发现有感染或散布疫病、虫害之虞者,检验机构得执行检验 (疫) ,并作必要之处理。但其以密闭式货柜转口者,不在此限。 第 16 条 快递货物得在货物进口前,预先申报,海关得于飞机抵达前透过通关网路将应验货物讯息通知与该货物有关之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及快递货物专区之货栈业者。 第 17 条 进口快递货物之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递货物之输出人,委讬报关业者办理报关手续者,报关时应检附委讬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传真文件代替委讬书原本,传真文件经受讬人认证者,免附委讬书原本。 二、长期委讬兼营报关业之快递业者报运货物,得以常年委任方式办理。 前项应检附之委讬书,报关业者得向海关申请免逐案检附,由其自行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六个月,以供海关随时查核。但其涉有虚报情事,如报关业者无法证明其确受委讬报关者,应由报关业者负虚报责任。 第 18 条 快递业者受讬运人之委讬作户对户之运送进口快递货物,得以货物持有人名义办理报关,并依规定缴纳税费。 快递业者以进口货物持有人名义办理报关者,除文件类外应申报收货人名称及其地址,进口低价应税及高价快递货物收货人为营业人者,并应申报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快递业者依前项规定办理报关者,海关得将其所申报之收货人列为税款缴纳证之纳税义务人,核发税单。 第 19 条 快递业者受讬运人之委讬运送出口快递文件或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 第 20 条 快递货物应缴之各项税费得依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或预缴税费保证金采线上扣缴方式办理。 第 21 条 快递货物应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规定征收快速通关处理费。 第 22 条 快递业者应遵守海关之相关规定,并与海关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枪械、侵害智慧财产权物品、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之走私及商业诈欺等行为,并维持快递货物专区及航空货物转运中心之安全。 第 23 条 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之经营业者违反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至完成改正为止。 第 24 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八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如有私运或其他违法漏税情事并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 25 条 快递业者未依第十条规定办理报关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 第 26 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进出口非文件类之货物以快递文件类之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者,除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 快递业者未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拆盘 (柜) 供海关查验者,或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将不得简易申报之货物,以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通关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 第 27 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 第 28 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 有前项情事,海关应合并计算完税价格计征其应补税捐,如又涉及申报不实者,应合并计算漏税额后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 2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