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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定污染源戴奥辛排放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如下:
  
  一、戴奥辛:指两个氧原子连结一对苯环类化合物之多氯二联苯戴奥辛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个氧原子连结一对苯环
  
  类化合物之多氯二联苯喃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
  
  二、I-TEF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国际毒性当量因子,国际上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毒性权重。
  
  三、TEQ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 3, 7, 8-tetra-
  
  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毒性当量,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方
  
  式。
  
  四、新设污染源:指本标准发布施行日起设立之污染源。
  
  五、既存污染源:指本标准发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标程序或未经招标程序已完成工程发包签约之污染源。但更换或扩
  
  增设备致戴奥辛排放增量达操作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百分之二十者,
  
  以新设污染源论。
  
  第 3 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 4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项目为戴奥辛。但特定业别或设施另订有戴奥辛排放标准者,应优先适用该标准。
  
  第 5 条
  
  固定污染源戴奥辛排放标准如下:
  
  
┌───────┬───────┬──────────────┐
  
  │污染源│排放标准值│施行日期│
  
  ││ (ng-TEQ/Nm3) ││
  
  ├───────┼───────┼──────────────┤
  
  ││二.○│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既存污染源├───────┼──────────────┤
  
  ││一.○│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设污染源│○.五│发布施行日│
  
  └───────┴───────┴──────────────┘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以毒性当量 (TEQ)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戴奥辛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 (I-TEF)之总和计算之;采样及测定应达三次以上并取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
  
  第 6 条
  
  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之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第 7 条
  
  本标准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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