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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资产奖励补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文化资产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给予奖励或补助:
  
  一、捐献私有古迹、遗址或其所定着之土地予政府。
  
  二、捐献私有国宝、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发见具古迹价值之建造物、疑似遗址或具重要古物价值之无主古物,并即通报主管机关处理。
  
  四、维护文化资产具有绩效。
  
  五、对阐扬文化资产保存有显著贡献。
  
  六、主动将私有古物申请登录,并经中央主管机关依规定审查指定为国宝或重要古物。
  
  第 3 条
  
  文化资产保存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发给奖状。
  
  二、发给奖座或奖牌。
  
  三、授予荣衔或其他荣誉。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方式
  
  第 4 条
  
  文化资产保存之补助,依下列方式为之,并得附加补助条件:
  
  一、补助经费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筹款情形补助部分经费。
  
  三、补助贷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第 5 条
  
  依本办法接受奖励或补助者,挪用补助经费或不履行奖励或补助条件,主管机关得废止其奖励或补助,并追回已发给之奖励或补助。
  
  第 6 条
  
  最近一年内曾因违反文化资产保存相关法令规定而受处分者,不得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 7 条
  
  本办法于自然地景不适用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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