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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保存传习及人才养成辅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保存、传习、活用经指定之保存技术 (以下简称保存技术) ,应由中央主管机关作成文字或影音纪录并建置资料库。
  
  第 3 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保存技术之传习工作,并将成果展示。
  
  前项工作得由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研提计划,并由主管机关辅助办理。
  
  第 4 条
  
  主管机关应自行或与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合作办理保存技术之研究开发工作。
  
  前项研究开发成果应展示并推广应用。
  
  第 5 条
  
  中央主管机应颁给保存技术之保存者 (以下简称保存者) 证明文件,并建置保存者资料库。
  
  第 6 条
  
  主管机关应推荐并优先聘请保存者办理文化资产保存修复工作。
  
  第 7 条
  
  主管机关办理保存技术传习训练时,应优先聘请保存者担任指导讲座。
  
  第 8 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保存技术人才养成工作。
  
  前项保存技术人才养成工作,得由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研提计划,并由主管机关辅助办理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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