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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反应器压力槽应有材料监测方案。 第 31 条 反应器冷却水补水系统之设计,应能防范冷却水压力边界发生小破口造成之损害。 反应器冷却水补水系统于下列状况下,应能确保符合核子燃料设计限值: 一、反应器冷却水压力边界泄漏。 二、小管路断裂。 三、冷却水压力边界之小组件破裂。 反应器冷却水补水系统之设计,应确保于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利用反应器正常运转时之冷却水管路、泵及阀,仍能达成其安全功能。 第 32 条 余热移除系统之设计,应能将分裂产物之衰变热及其他余热从反应器炉心移除,且热移除率应能确保符合核子燃料设计限值及反应器冷却水压力边界设计要求。 余热移除系统之组件及设计,应具有适当之多重性与相互连接、泄漏侦测及隔离功能,确保于单一失效及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仍能达成系统之安全功能。 第 33 条 紧急炉心冷却系统之设计,应能于发生冷却水流失事故时,将反应器炉心之热能移除,确保符合下列事项: 一、核子燃料及护套之损害程度,不影响反应器炉心之持续有效冷却。 二、护套金属与水之反应量少到可忽略程度。 紧急炉心冷却系统之组件及设计,应具有适当之多重性与相互连接、泄漏侦测、隔离及围阻功能,确保于单一失效及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仍能达成系统之安全功能。 第 34 条 紧急炉心冷却系统之设计,应能对压力槽内之喷洒环、注水喷嘴及管路等重要组件执行定期检验,确保系统之功能及完整性。 第 35 条 紧急炉心冷却系统之设计,应能执行定期压力及功能测试,确保下列事项: 一、组件之结构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统主动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统整体之可用性,应于尽可能接近设计情况下,进行系统起动运转之全程操作 (包括相关保护系统之运转、正常与紧急电源之切换及相关冷却水系统之运转) 。 第 36 条 围阻体热移除系统之设计,应能于发生冷却水流失事故时,配合其他相关系统之运作,迅速降低围阻体内之压力及温度,并维持在可接受范围内。 围阻体热移除系统之组件及设计,应具有适当之多重性与相互连接、泄漏侦测、隔离及围阻功能,确保于单一失效及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仍能达成系统之安全功能。 第 37 条 围阻体热移除系统之设计,应能对抑压池、集水池、喷洒管嘴及管路等重要组件执行定期检验,确保系统之功能及完整性。 第 38 条 围阻体热移除系统之设计,应能执行定期压力及功能测试,确保下列事项: 一、组件之结构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统主动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统整体之可用性,应于尽可能接近设计情况下,进行系统起动运转之全程操作 (包括相关保护系统之运转、正常与紧急电源之切换及相关冷却水系统之运转) 。 第 39 条 围阻体大气净化系统之设计,应能控制围阻体内分裂产物、氢气、氧气及其他物质之浓度,确保围阻体于假想意外事故下之完整性。 围阻体大气净化系统应能于发生假想意外事故时,配合其他相关系统之运作,降低外释至环境之分裂产物浓度及成分。 围阻体大气净化系统之组件及设计,应具有适当之多重性与相互连接、泄漏侦测、隔离及围阻功能,确保于单一失效及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仍能达成系统之安全功能。 第 40 条 围阻体大气净化系统之设计,应能对过滤器、风管及管路等重要组件执行定期检验,确保系统之功能及完整性。 第 41 条 围阻体大气净化系统之设计,应能执行定期压力及功能测试,确保下列事项: 一、组件之结构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统主动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统整体之可用性,应于尽可能接近设计情况下,进行系统起动运转之全程操作 (包括相关保护系统之运转、正常与紧急电源之切换及相关系统之运转) 。 第 42 条 冷却水系统之设计,应能于正常运转及事故状况下,将结构、系统及组件之整体热负载移至最终热沉。 前项冷却水系统之组件及设计,应具有适当之多重性与相互连接、泄漏侦测及隔离功能,确保于单一失效及仅有厂内或厂外电力系统时,仍能达成系统之安全功能。 第 43 条 冷却水系统之设计,应能对热交换器及管路等重要组件执行定期检验,确保系统之功能及完整性。 第 44 条 冷却水系统之设计,应能执行定期压力及功能测试,确保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