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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增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能力,鼓励杰出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人才,充实科学技术研究设施及资助研究发展成果之运用,特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设置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为主管机关,并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智慧财产权及成果等收入归属中央政府部分。 三本基金之投资收入。 四本基金之融资利息收入。 五捐助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动全国整体科技发展支出。 二改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环境支出。 三推动及补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发展支出。 四科学技术之大众教育及推广支出。 五培育、延揽及奖助科技人才支出。 六推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及合作支出。 七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科学技术交流及合作支出。 八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智慧财产权及成果归属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转支出。 九投资重要科技之研究发展。 一○融资研究机构从事建构或提升产业技术研究发展环境。 一一增置、扩充及改良资产支出。 一二管理及总务支出。 一三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国科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中应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务委员、经济部部长、财政部部长、行政院主计长,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聘兼之。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国科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行政业务;置专任或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协助综理会务;另为应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所需人员,均由有关机关就其现职人员中调兼,在原服务机关支薪;必要时,并得依规定聘用专业人士若干人。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之考核事项。 四本基金之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10 条 本基金投资或融资对象,应以有助于提升国家科技水准及产业升级之研究发展计划或事业为原则。 第 11 条 本基金之投资及融资,得由本会指定金融机构代理之。 第 12 条 本基金资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4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由管理机关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办理之。 第 16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7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