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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由贸易港区事业或以外之事业申请进入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 (以下简称本港区) 之营运审查及申请本港区人员或车辆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者,应依本标准缴纳规费。 第 3 条 前条之计收标准如下: 一、自由贸易港区事业或以外之事业申请进入本港区营运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申请本港区人员或车辆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费:每件新台币二百四十元。 申请换、补发本港区人员或车辆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费:每件新台币二百四十元。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各项规费,应依缴款清单于规定之期限内向指定处所缴纳。 第 5 条 本标准之规费未依规定缴纳者,依规费法之规定处理。 第 6 条 本标准所定各项规费之收取,管理机关得委讬经营港区者办理。 前项之经营港区者系指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与管理机关签订投资契约,并兴建营运本自由贸易港区之民间机构。 管理机关依第一项规定为委讬行为时,应将委讬对象、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