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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儿童福利法第十条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直辖市、县 (市) 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任务如下: 一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发展、保护工作之整合规划事项。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之协调、研究、审议、谘询、推动事项。 三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之促进事项。 第 3 条 直辖市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社会局长兼任,二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社会局、教育局副首长兼任。 县 (市) 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 (市) 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主任秘书兼任。 第 4 条 本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机构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前项委员出缺时,主管机关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一项委员名额分配,其中儿童及少年福利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并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直辖市社会局长、县 (市) 长就该机关人员派兼之。 第 6 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7 条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委员应亲自出席前项会议。但由机关、机构或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8 条 本会决议事项,应送请相关机关、机构、团体参考或办理。 第 9 条 本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