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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入出国及移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民入出国许可证件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单次入出国许可证件:每件新台币四百元;单程入国或出国者,减半收费。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国许可证件:每件新台币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国许可证件: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台湾地区居留证:每件新台币四百元。 五台湾地区定居证:每件新台币四百元。 六入国许可证及台湾地区居留证副本: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前项第一款之证件,包括单次入出国许可证及旅行证;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证件,包括多次入出国许可证及多次入出国许可。 以侨生身分申请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四款证件者,减半收费。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证件延期,每件收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 3 条 外国人入出国许可证件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外侨居留证:每件每一年效期新台币一千元。 二外侨永久居留证: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前项第一款证件居留期间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一项第一款及前项规费,依侨生身分申请者,减半收费。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外侨居留证之效期,未满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费。 第 4 条 申请入出国相关证明文件者,每件收费新台币一百元。 第 5 条 移民业务机构许可证件及移民专业人员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移民业务机构注册登记证: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一定金额千分之一收费。 二、换发移民业务机构注册登记证: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移民专业人员资格证明书:新台币一千元。 四、移民专业人员测验费: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外国移民业务机构或外国律师代办移民业务之证件规费,准用前项规定。 第 6 条 因证件污损、灭失或遗失重新申请补发者,应依新领证件标准收费。但下列证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外侨居留证: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二、外侨永久居留证及移民业务机构注册登记证,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 7 条 下列入出国及移民许可证件免收费: 一发给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黏贴于我国护照之入出国许可。 二临时停留许可证件。 三侨务委员、侨务顾问或侨务谘询委员因公返国申请之单次入出国许可证件。 四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请返国参加庆典之单次入出国许可证件。 五重入国许可。 六外国人入国后停留延期。 第 8 条 主管机关基于互惠原则,对特定国家人民,得予免收第三条规定之规费。 第 9 条 依本标准收费时,应掣发收据。但有国库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发。 申请案件不予许可者,其所收规费应予退还。 第 10 条 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受理入出国及移民许可案件时,得依法定汇率折算当地币值收费,并准用前条规定。 前项折算当地币值调整时,应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11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