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纾困贷款及本息抵销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工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劳工保险基金对于被保险人之纾困贷款 (以下简称本贷款) ,由劳工保险局 (以下简称保险人) 办理。贷款业务由保险人指定金融机构办理。为审核本贷款申贷资格之需要,保险人及其指定之金融机构得向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被保险人信用纪录。
  
  第 3 条
  
  被保险人应检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证明文件,于规定期间,向指定之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第 4 条
  
  保险人审查符合资格后,被保险人应于通知送达三十日内,向指定之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逾期视同放弃。
  
  第 5 条
  
  被保险人申请贷款额度 (以下简称本金) ,最高为新台币二十万元,贷款期间为三年。
  
  第 6 条
  
  贷款期间之年利率,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逾贷款期间而未足额清偿者,其利息为贷款期间内未清偿之本金及利息总和以单利计算,年利率为当时公告之贷款期间利率加百分之一点二五。
  
  第 7 条
  
  贷款契约未届满前,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请领老年给付、被保险人死亡时之死亡给付或请领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第三等级之残废给付时,贷款视为全部到期,被保险人有未清偿本金及利息者,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得领取之保险给付抵销之。
  
  前项被保险人死亡,无保险给付得抵销者,贷款视为全部到期,保险人应依法向其继承人追偿。贷款契约未届满前,被保险人向其所属机关请领劳保补偿金时,贷款视为全部到期,保险人应就其未清偿本金及利息,以书面通知事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代扣偿还之。但请领之劳保补偿金较未偿还之本息余额低时仅代扣请领金额。
  
  第 8 条
  
  被保险人逾贷款期间有未足额清偿本贷款之本金及利息者,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请领老年给付、被保险人死亡时之死亡给付或请领第一等级、第二等级、第三等级残废给付时,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得领取之保险给付抵销之。
  
  被保险人请领前项给付外之其他保险给付时,保险人应自其得领取之保险给付金额,每次抵销百分之五十,至足额清偿止。
  
  第 9 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请领之保险给付抵销者,应于核定保险给付时,一并以书面通知之。
  
  第 10 条
  
  保险人可抵销之金额,应以被保险人未偿还之本金余额及依第六条规定利率计算之利息合并之。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