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古物捐献者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古物,指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所定者。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团体或法人。
  
  第 4 条
  
  捐献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献者填具古物捐献书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机构办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机构接受捐献后,应报请教育部审议之。
  
  第 5 条
  
  古物捐献之奖励,依左列方式为之:
  
  一捐献古物者,由接受机关 (构) 给予奖状。
  
  二捐献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机关 (构) 给予奖状,并得由教育部颁给匾额。
  
  三捐献国宝者,由教育部颁给匾额或教育文化奖章。教育文化奖章之颁给,仅限于捐献古物之个人。
  
  第 6 条
  
  侨居国外之中华民国人民捐献古物,除依第四条之程序申办,并得由我国辖区使领馆、机构或侨务委员会认可之侨团检具古物捐献书,报请外交部或侨务委员会转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同侨务委员会依本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 7 条
  
  外国个人、团体或法人捐献古物,由教育部会同外交部依本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 8 条
  
  古物捐献者之颁奖由公立古物保管机关、县 (市) 政府、直辖市政府或教育部择期举行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