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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台湾博物馆门票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常态展览门票收费数额如下:
  
  一、全票:新台币二○元。适用对象:一般观众。
  
  二、半票 (优待票) :新台币一○元。适用对象:军警学生、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机关学校团体二十人 (含) 以上 (须一周前函知) ,以上均凭证 (函) 优待。
  
  第 3 条
  
  下列参观者,凭证免费优待:
  
  一、学龄前儿童。
  
  二、退休 (役) 军公教人员。
  
  三、年满六十五岁以上长者。
  
  四、身心障碍者及其陪同者一人。
  
  五、持博物馆学会会员证者。
  
  六、持台北市政府核发之有效儿童护照者。
  
  第 4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一条规定,适时检讨修正。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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