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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实验设施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实验设施技术服务收费,指下列费用之收取:
  
  一、内政部建筑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办理或提供试验、技术服务之费用。
  
  二、本所试验报告书及其换发、加发之工本费。
  
  三、本所会议室使用费。
  
  第 3 条
  
  本所接受委讬办理或提供试验、技术服务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费用额度应依费额表 (如附表) 费额计收;非费额表所定项目者,依性质相近项目之费额计收。
  
  二、需使用特殊药品、设备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试验工时者,核实加收费用。
  
  三、委讬或申请试验由本所提供固定试验试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旧估算、计收费用。
  
  四、增加标准试验程序外之试验,依其增加试验所需之工时、耗材及物料,核实加收费用。
  
  第 4 条
  
  大量委讬试验技术服务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同一试验技术服务项目单次委讬五件以上者:
  
  (一) 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九十计收。
  
  (二) 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八十五计收。
  
  (三) 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八十计收。
  
  二、与本所约定每月试验技术服务量达前款规定件数者,其费用依前款规定计收。但未达约定件数者,应补足与原费额之差额。
  
  第 5 条
  
  与本所订有技术合作契约而使用实验设施者,依个案实际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费用:
  
  一、工作人员工时,按每小时新台币五百元至七百元计费。
  
  二、工作人员差旅费,依行政院颁布之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计收。
  
  三、设备使用成本。
  
  四、材料费、耗材费等物料费用。
  
  五、其他必要费用。
  
  六、管理费:前五款费用总合之百分之十五。
  
  第 6 条
  
  委讬本所提供技术指导或训练等技术服务之费用,每人每时段计收新台币一千元,每时段为三小时;超过三小时者,以二时段计收,每天最高计收二千元。
  
  第 7 条
  
  本所接受委讬办理各项试验服务,应免费提供中文试验报告书每件二份。
  
  前项试验服务需提供外文试验报告书者,每件二份计收翻译及制作工本费新台币一万元。
  
  前二项中文、外文试验报告书之换发或加发,每份计收工本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 8 条
  
  本所会议室使用规定及收费如下:
  
  一、会议室以供研讨、讲习会性质之使用为主,每日分为上午时段 (八时至十二时) 、下午时段 (十三时至十七时) 。
  
  二、每时段使用基本设备费 (麦克风与扩音设备、多媒体播放系统及空调) 新台币五千元,使用视讯会议系统加收新台币一千元,使用同步翻译系统加收新台币一千元;例假日使用,加收新台币一千元。
  
  三、申请人逾时使用应支付每小时场地费新台币二千元,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收。
  
  第 9 条
  
  国立成功大学与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实验设施,其申请使用防火及性能实验设施收费优惠规定如下:
  
  一、接受民间营利团体或法人委讬研究所需之试验,依本标准规定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计收。
  
  二、接受政府机关 (构) 或非营利法人、机构或团体委讬研究所需试验,依本标准规定费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三、与本所双方以机关名义议定合作承接政府机关 (构) 之研究计划,依计划内容及经费分摊双方所需费用。
  
  四、会议室之使用费,以前条规定费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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