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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实验设施技术服务收费,指下列费用之收取: 一、内政部建筑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办理或提供试验、技术服务之费用。 二、本所试验报告书及其换发、加发之工本费。 三、本所会议室使用费。 第 3 条 本所接受委讬办理或提供试验、技术服务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费用额度应依费额表 (如附表) 费额计收;非费额表所定项目者,依性质相近项目之费额计收。 二、需使用特殊药品、设备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试验工时者,核实加收费用。 三、委讬或申请试验由本所提供固定试验试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旧估算、计收费用。 四、增加标准试验程序外之试验,依其增加试验所需之工时、耗材及物料,核实加收费用。 第 4 条 大量委讬试验技术服务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同一试验技术服务项目单次委讬五件以上者: (一) 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九十计收。 (二) 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八十五计收。 (三) 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费之百分之八十计收。 二、与本所约定每月试验技术服务量达前款规定件数者,其费用依前款规定计收。但未达约定件数者,应补足与原费额之差额。 第 5 条 与本所订有技术合作契约而使用实验设施者,依个案实际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费用: 一、工作人员工时,按每小时新台币五百元至七百元计费。 二、工作人员差旅费,依行政院颁布之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计收。 三、设备使用成本。 四、材料费、耗材费等物料费用。 五、其他必要费用。 六、管理费:前五款费用总合之百分之十五。 第 6 条 委讬本所提供技术指导或训练等技术服务之费用,每人每时段计收新台币一千元,每时段为三小时;超过三小时者,以二时段计收,每天最高计收二千元。 第 7 条 本所接受委讬办理各项试验服务,应免费提供中文试验报告书每件二份。 前项试验服务需提供外文试验报告书者,每件二份计收翻译及制作工本费新台币一万元。 前二项中文、外文试验报告书之换发或加发,每份计收工本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 8 条 本所会议室使用规定及收费如下: 一、会议室以供研讨、讲习会性质之使用为主,每日分为上午时段 (八时至十二时) 、下午时段 (十三时至十七时) 。 二、每时段使用基本设备费 (麦克风与扩音设备、多媒体播放系统及空调) 新台币五千元,使用视讯会议系统加收新台币一千元,使用同步翻译系统加收新台币一千元;例假日使用,加收新台币一千元。 三、申请人逾时使用应支付每小时场地费新台币二千元,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收。 第 9 条 国立成功大学与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实验设施,其申请使用防火及性能实验设施收费优惠规定如下: 一、接受民间营利团体或法人委讬研究所需之试验,依本标准规定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计收。 二、接受政府机关 (构) 或非营利法人、机构或团体委讬研究所需试验,依本标准规定费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三、与本所双方以机关名义议定合作承接政府机关 (构) 之研究计划,依计划内容及经费分摊双方所需费用。 四、会议室之使用费,以前条规定费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