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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七关于资料搜集、研究事项。 八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内政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置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19 条 内政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六人至八人,技监一人或二人,司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八人至十二人,视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六人,视察四人,技正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六人至十二人,专员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员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七人至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七人至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20 条 内政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人事处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21 条 内政部设会计处及统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长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会计处及统计处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22 条 第十八条 至第二十一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前项各职称人员列有官等职等者,均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任用资格。 第 23 条 内政部处务规程,由内政部定之。 第 24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