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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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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本署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第七条 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务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3 条
  
  本署为业务需要,得设外事警官队或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调兼之。
  
  第 14 条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特殊科技人才。
  
  第 15 条
  
  本署为执行警察业务,对各级警察机关得发布署令。
  
  第 16 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 1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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