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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0 条 本署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第七条 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务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3 条 本署为业务需要,得设外事警官队或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调兼之。 第 14 条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特殊科技人才。 第 15 条 本署为执行警察业务,对各级警察机关得发布署令。 第 16 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 1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