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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灾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接上页]

  第一项第六款农田受灾救助金计算方式以○.○一公顷为基数;流失每○.○一公顷发给新台币一千元,埋没每○.○一公顷发给新台币五百元,海水倒灌每○.○一公顷发给新台币二百五十元。
  
  第一项第七款鱼塭受灾救助,每户救助金之计算,除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为基数外,均以○.○一公顷为基数,其余尾数不予计算。
  
  第 7 条
  
  灾害救助金具领人资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踪救助金,具领人顺序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二、重伤救助金:由本人具领。
  
  三、安迁救助金:由受灾户户长或现住人具领。
  
  四、住户淹水救助金:由受灾户户长或现住人具领。
  
  五、农田、鱼塭受灾救助金:由农田、鱼塭之独立且实际从事耕作、养殖之农渔户具领。
  
  六、渔船 (筏) 、舢舨受灾救助金:由渔船 (筏) 、舢舨所有人具领。
  
  第 8 条
  
  同一期间发生之各种天然灾害事件符合本标准及其他法规之救助规定者,具领人就同一救助种类仅得择一领取灾害救助金,不得重复具领。
  
  第 9 条
  
  灾害救助金,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发给;所需经费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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