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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术损伤接骨技术员管理办法(64.09.09订定)


  第 1 条
  
  为管理现有从业国术损伤接骨技术员,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国术损伤接骨技术员 (以下简称接骨技术员) 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接骨技术员,系指依中医师指示从事国术损伤接骨整复之人员。
  
  第 4 条
  
  凡领有县 (市) 卫生院 (局) 接骨执照或于民国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台湾省国术会会员证经查证属实者,均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向行政院卫生署申请登记,并请领国术损伤接骨技术员登记证。
  
  第 5 条
  
  前条之登记,以自本办法发布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者为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 6 条
  
  接骨技术员应持凭登记证,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缴验申请发给从业执照。
  
  第 7 条
  
  接骨技术员死亡时,应于十日内由其最近亲属向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缴销从业执照及登记证。
  
  第 8 条
  
  接骨技术员不得施行注射或交付内服药品。
  
  第 9 条
  
  接骨技术员违反前条之规定者,依医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并撤销其登记。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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