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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营建建设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因应国民住宅兴建、共同管道建设、新市镇开发与建设及国家公园游憩服务品质确保之需要,特设置营建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中央国民住宅基金、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新市镇开发基金及国家公园基金四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入。
  
  三、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收入。
  
  四、新市镇开发基金收入。
  
  五、国家公园基金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五款所定国家公园基金之来源,为国家公园门票及租金等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支出。
  
  二、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支出。
  
  三、新市镇开发基金支出。
  
  四、国家公园基金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四款所定国家公园基金之用途,为办理国家公园游憩服务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营建建设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之;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书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部就有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或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至六人,组员十二人至十八人,均由本部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开发及投资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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