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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因应国民住宅兴建、共同管道建设、新市镇开发与建设及国家公园游憩服务品质确保之需要,特设置营建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中央国民住宅基金、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新市镇开发基金及国家公园基金四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入。 三、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收入。 四、新市镇开发基金收入。 五、国家公园基金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五款所定国家公园基金之来源,为国家公园门票及租金等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支出。 二、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支出。 三、新市镇开发基金支出。 四、国家公园基金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四款所定国家公园基金之用途,为办理国家公园游憩服务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营建建设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之;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书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部就有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或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至六人,组员十二人至十八人,均由本部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开发及投资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