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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加速离岛建设,特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离岛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二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编列预算或指定财源拨入。 二县 (市) 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拨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团体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离岛开发建设计划之补助、贷款及投资项目。 二、为办理离岛建设之需要,需修订县 (市) 综合发展计划,或订定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所需经费之补助。 三、离岛建设指导委员会所需之经费。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用途,应以纳入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之项目为优先。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离岛建设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担任;其余委员,由行政院就相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至五人,组员若干人,均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1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13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