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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离岛建设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加速离岛建设,特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离岛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二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编列预算或指定财源拨入。
  
  二县 (市) 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拨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团体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离岛开发建设计划之补助、贷款及投资项目。
  
  二、为办理离岛建设之需要,需修订县 (市) 综合发展计划,或订定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所需经费之补助。
  
  三、离岛建设指导委员会所需之经费。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用途,应以纳入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之项目为优先。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离岛建设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担任;其余委员,由行政院就相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至五人,组员若干人,均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1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13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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