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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推动大陆政策及两岸交流,特设置中华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以下简称陆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事项之支出。
  
  二、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之补助及奖助。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两岸民间交流,兼指港澳地区及其他海外地区所办理之两岸交流活动。
  
  第 5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条
  
  本基金设置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召集人一人,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关机关代表及熟谙大陆事务之学术机构或文教、工商团体负责人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六人至十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陆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9 条
  
  本会召集人、副召集人、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 10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运用之审议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来源之劝募。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 11 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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