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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林业资源之保育、利用、开发与森林经营计划之研拟、森林资源之调查及林业资讯之处理等事项。 二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林业推广及林业行政等事项。 三保安林之经营管理、上游集水区之治理、林道与林业工程之规划、督导及维护管理等事项。 四造林之调查规划、育苗与抚育、国有林与公有林之管理、林产物之处分、民营林业及林产工商业之辅导等事项。 五森林游乐区之规划、开发、管理与经营及自然生态保育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有关研考、文书、事务、财产管理、现金出纳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之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主任、专门委员、科长、秘书、视察、技正、分析师、专员、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长、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视察、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局于台湾省各地区划分为若干林区,各设林区管理处;并另设农林航空测量所,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2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