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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3-11-22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邮政条例

贵州省邮政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

  
  
贵州省邮政条例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邮政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保障、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邮政主管部门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事业是社会公用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邮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
  
  第十条 邮政信报箱是城镇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应当纳入建筑设计标准,并在竣工时验收;未列入设计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鼓励在未设置邮政信报箱的原有住宅区域的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
  
  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逐步向村延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收发室。
  
  第十一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邮资票品、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履行信件、包裹、机要通信、盲人读物、义务兵信件的寄递和汇兑、报刊发行等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签订协议后,可以为用户提供邮件延伸、超远投递等服务,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邮政设施标示统一的邮政专用标志,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邮筒、信箱应当标明开取的频次和时间。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件投递方式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安全地投递邮件。
  
  省会城市到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邮政企业应当在3日内完成投递;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3至4日内完成投递;省会城市到县城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投递;同一城市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七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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