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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协助及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投资,指我国国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为之投资∶
  
  一、持有国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短期国外有价证券之购买。
  
  二、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本办法所称国外技术合作,指我国国民或公司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与国外政府、法人或个人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之合作。
  
  第 3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讬其他机关、机构办理本办法所定之业务。
  
  第 4 条
  
  主管机关得就下列事项,采取适当之协助及辅导措施:
  
  一、国外投资资讯之搜集及谘询。
  
  二、经营效率与竞争力之提升。
  
  三、国外投资障碍之排除。
  
  四、国外市场之拓展。
  
  五、国外技术合作之协助。
  
  六、人才之培训。
  
  七、国外投资融资及保证。
  
  八、国外投资之补助。
  
  九、其他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 5 条
  
  主管机关得设置或辅导设置海外台商辅导服务中心,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进行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
  
  第 6 条
  
  主管机关得建置网站、编印书刊、办理投资研讨会、筹组投资考察团、委请产业专家赴国外实地考察及以其他相关措施,协助业者研析个别国家投资环境及利基产业资讯。
  
  第 7 条
  
  主管机关得请驻外单位洽聘律师及会计师,提供国外投资法律及税务相关谘询服务,并协助争取投资贸易有利条件、解决投资营运问题、搜集资讯及其他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 8 条
  
  主管机关得委讬专业技术及管理机构筹组产业服务团,前往国外提供经营管理、企业电子化、技术升级、市场行销及其他相关服务,并协助提升经营效率及竞争力。
  
  第 9 条
  
  主管机关得经由双边或多边经贸会议、签署双边协定、与国外投资主管机关协商及以其他相关措施,协助排除国外投资障碍。
  
  第 10 条
  
  主管机关得以办理投资布局考察团、贸易访问团及其他相关措施,协助进行海外投资布局及拓展国外市场。
  
  第 11 条
  
  主管机关得建置网站及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合作资讯及其他相关服务,协助企业寻求技术管道。
  
  第 12 条
  
  主管机关得委讬有关机构培训国外经营管理、外语及经贸事务人才,协助企业国外营运。
  
  第 13 条
  
  主管机关对于我国公司或其转投资事业进行国外投资,得协调相关机构提供国外投资融资、保证及其他相关协助与服务。
  
  第 14 条
  
  主管机关得协调相关机关或机构设立合资基金,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进行国外投资。
  
  第 15 条
  
  主管机关得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外投资之补助。
  
  第 16 条
  
  主管机关得协调台商联谊组织,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海外急难救助、排除投资纠纷、分享投资经验及其他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 17 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或协调相关机关或机构支应。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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