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儿童福利基金设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加强儿童福利,特依儿童福利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儿童福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设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社会福利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儿童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由社会福利基金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赠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或贷款兴建儿童福利机构。
  
  二补助儿童福利机构充实设备。
  
  三补助建立儿童保护网路。
  
  四扶助困苦失依儿童生活。
  
  五补助儿童福利研究发展事项。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办理儿童福利业务之机关、机构或团体向本基金申请补助或贷款,应分别拟订计划、补助或贷款金额及用途,送经本部审查核定。
  
  前项机构或团体应为法人。但依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请者,以财团法人为限。
  
  本基金之申请程序、补助或贷款基准及审查核定程序等事项之作业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誊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誊余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