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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颁布时间】 2003-11-21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45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失效]

[接上页]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弄虚作假,擅自提高生育医疗费标准、服务质量低劣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医院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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