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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3-12-13
【实施时间】 2004-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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