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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入出及居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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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基于业务需要、安全维护等正当事由,须于区内居住者,由各机关或事业填具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十 ),经管理机关核准者,始得在区内居住。
  
  第 14 条
  
  前条人员如属外籍、大陆地区或港、澳地区人士,于申请时应另检具下列文件送管理机关办理:
  
  一、护照或旅行证。
  
  二、外侨居留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文件。
  
  三、自由港区公务机关、营运机构或事业业务需要之证明文件。
  
  第 1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废止其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并注销其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且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入出许可:
  
  一、因案羁押侦审中。
  
  二、伪、变造或冒用长期入出许可证、短期入出许可证、临时入出许可证者。
  
  三、长期、短期或临时入出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者。
  
  四、有走私贩运违禁物品事证者。
  
  五、妨碍公务执行情节重大者。
  
  第 16 条
  
  申请核发、遗失补发、换发人员或车辆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应缴交规费,其费额依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收费标准规定办理。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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