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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会渔会信用部净值占风险性资产比率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金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合格净值总额:指第一类资本及第二类资本之合计数额。
  
  二、合格净值:指合格净值总额减除第四条所规定应扣除金额后之余额。
  
  三、净值占风险性资产之比率 (以下简称资本适足率) :指合格净值除以风险性资产总额。
  
  四、风险性资产总额:指衡量交易对手不履约,致农会渔会信用部 (以下并称信用部) 产生损失之总额。该风险之衡量以信用部资产负债表交
  
  易项目乘以风险权数之合计数额表示。
  
  第 3 条
  
  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之范围如下:
  
  一、第一类资本为事业资金、事业公积、法定公积、特别公积、捐赠公积、资产公积、统一农贷公积、累积盈亏 (应扣除备抵呆帐、损失准备
  
  及营业准备提列不足之金额) 、本期损益之合计数额。
  
  二、第二类资本为固定资产增值公积、备抵呆帐、损失准备及营业准备 (不包括针对特定损失所提列者) 之合计数额。
  
  前项第二类资本以不超过第一类资本为限。但第一类资本已为负数者,第二类资本应不予采计。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备抵呆帐、损失准备及营业准备,其合计数额不得超过风险性资产总额百分之一.二五。
  
  第 4 条
  
  合格净值,指合格净值总额减除下列各款金额后之余额:
  
  一、信用部持有全国农业金库 (以下简称农业金库) 股票之帐列金额。
  
  二、信用部持有联营出资股票之帐列金额。
  
  三、信用部持有财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帐列金额。
  
  已自合格净值总额中减除者,不再计入风险性资产总额。
  
  第 5 条
  
  风险性资产总额之计算,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信用部净值占风险性资产比率计算表计算,其计算表如附表一、二。
  
  第 6 条
  
  信用部依前条制作之计算表,经会计师覆核后,于每年决算后二个月内,填报资本适足率,并检附相关资料,送主管机关及农业金库备查,并通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令信用部随时填报,并检附相关资料。
  
  第 7 条
  
  信用部资本适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其资本适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达百分之八者,主管机关得命其提报增加净值、减少风险性资产总额之限期改善计划。
  
  信用部资本适足率未达百分之六者,主管机关除依前项处分外,并得视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理:
  
  一、限制给付理事、监事酬劳金、出席费。
  
  二、报请中央主管机关限制或停止增加风险性资产总额之业务。
  
  三、报请中央主管机关限制申设信用部分部。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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