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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5号
【颁布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接上页]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价、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需接用自来水,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单位生产用水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
  
  工矿企业等用水大户的用水按计划供应,计划用水量和新增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核定,并报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生活用水按水表计量收费,用户应当安装水表,未安装前暂时按实际人口核定水量收费。单位生产用水,按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算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应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水费。抄表人员不得自行估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收费。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0日内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水费。逾期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城镇供水企业规定并通知用户。
  
  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最后期限20日没有交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经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停止供水。
  
  在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和滞纳金之日起,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城镇消防、环卫、绿化、市政设施等方面的用水,可与供水企业协商,核定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新装、改装、过户、停止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节水器具,发现漏水管网有义务及时通知城镇供水企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装、变动、启闭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二)未经许可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三)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四)利用供水设施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镇公共供水。
  
  第二十五条 计量水表必须经校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开盖、拨针、修理水表。如水表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检定、校验、铅封和修理。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表井、水表附近堆放物品妨碍水表的检修。
  
  第四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镇供水工程应当使用国家推广应用的,经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的管材、设备、器具,使用的材料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向建设、规划和城镇供水企业提供竣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供水。
  
  供水工程需破路或处理障碍物(下水道、电缆、光缆等)影响其他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因时间紧迫确需提前施工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生活、生产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暂时不能分开装表的,由城镇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核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 安装水表应按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竣工后,经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城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按本市总体规划要求,由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协商安设,由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到城镇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城镇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镇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确需转让的,须向城镇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
  
  房屋产权人自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的,应接受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屋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供水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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