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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蒙藏委员会辅导海外蒙藏学生回国升学办法


  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辅导海外蒙藏学生回国升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凡海外出生连续居住 (留) 迄今,或最近连续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并取得当地居住 (留) 证及能获得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 (特殊地区除外) 之蒙藏学生,得申请回国升学。
  
  第 3 条
  
  合于前条规定者,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申请;如无驻外馆处者,得向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升学申请表。
  
  二、学历证件。
  
  三、在学成绩单。
  
  四、海外出生连续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 (留) 证件,及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
  
  五、体格检查表。
  
  第 4 条
  
  驻外馆处或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对蒙藏学生申请回国升学者,应予辅导并核验前条第二项证件,填注意见加盖印章后尽速转送本会核办。
  
  第 5 条
  
  本会于每年七月底前召开甄选会议,甄选回国升学蒙藏学生后,即通知核转单位及当事人,并安排其回国事宜。
  
  第 6 条
  
  经甄选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得由本会先行辅导接受国语文训练,其入学方式准用侨生规定办理。获入学许可者,由本会辅导就学;其未获入学许可者,应返回原侨居地。
  
  第 7 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其学业成绩及生活状况,由本会考查并按期通知其家长。凡未能如期完成学业,或因重大过失经学校勒令退学者,应即返回侨居地。
  
  第 8 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于学业完成后应返回原侨居地服务。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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