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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军事法院办理审判案件诉讼文书影印摄影抄录费用征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诉讼文书之黑白影印费,A3、B4规格纸张每页征收新台币三元,A4、B5 规格纸张每页征收新台币二元。
  
  第 3 条
  
  诉讼文书之摄影费,每张征收新台币十元。
  
  第 4 条
  
  诉讼文书之抄录费,每百字征收新台币十五元;其未满百字者,以百字计算。
  
  第 5 条
  
  军事法院依本标准征收之各项费用,应依规定缴交国库。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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