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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3]427号
【颁布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税前列支工资额度的报告》(苏电实财务[2003]173号)申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4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额以《关于下达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工资总额扣除标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162号)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基数,其增长幅度在“两个低于”范围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予纳税调整。
  
  二、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额按前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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