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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3-11-14
【实施时间】 2003-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地区专利技术的转化,更好地推进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申和承兑业务。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
  
  (一)符合贷款银行制定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客户准入条件,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事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权重最高为40%),其余部分借款人仍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
  
  (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由贷款方(金融机构)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各种专利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第六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四)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市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四)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七)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须提供的资料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贷款单位提交的相关产品检索材料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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