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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限制产品过度包装检验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事业向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讬之检验机构申请符合“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公告”规定之检验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检验费。
  
  前项包装检验费为每件指定产品新台币七百元。
  
  第 3 条
  
  事业申请变更检验报告之事业名称及负责人,且未变更原检验之产品及包装时,免缴纳检验费。
  
  第 4 条
  
  本标准所规定之检验费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或溢缴情形,依规费法相关规定办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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