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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圣多美普林西比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签复贵大馆本年十月十一日第 ROC/196/2002 号换文所提有关续延“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事。 本换文确认上述协定续延效期自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于圣多美 中华民国驻圣多限普林西比大使馆兹向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关于贵耜第二二八号换文同意延长“中华民国政府与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鉴于该协定续延之效期有误,中华民国大使馆建议贵部另文更正该协定之效期为自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于圣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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