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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行政院卫生署医疗发展基金奖励办法

[接上页]

  。医师每诊次以新台币一万元计;护理人员以新台币四千元计。
  
  三、医疗支援行政管理费∶每诊次新台币一千元。
  
  四、购置急救相关医疗仪器设备补助费∶每申请案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称每诊次,夜间为一诊次,假日分为二诊次。
  
  第 12 条
  
  申请第十条第三款之奖励,得依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医师、护理人员值班费及医疗支援行政管理费。
  
  第 13 条
  
  医院申请紧急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改善之奖励,应检具下列文件,送经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初审后,层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一、申请书。
  
  二、申请奖励之急救相关医疗设备项目。但申请第十条第三款之奖励者,免附。
  
  三、医疗站之营运计划书。但申请第十条第三款之奖励者,免附。
  
  四、人力支援计划。
  
  五、医院开业执照影本。
  
  第 14 条
  
  申请本基金之奖励,其款项拨付进度如下:
  
  一、小型医院提供老人整合性医疗照护服务之奖励:
  
  (一) 改善设备费用:于申请人 (医院) 完成采购合约签订后,拨付百分之五十款项;并于完成验收程序后,检附验收纪录,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剩余百分之五十款项。
  
  (二) 老人整合性医疗照护服务:由申请人检附个案评估报告、病历纪录,按季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费用。
  
  (三) 前目费用之拨付,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委讬机构或专业团体审核相关评估报告、病历纪录后,按实核付。
  
  二、小型医院与诊所建立联合执业模式之奖励:
  
  (一) 联合执业计划执行中心、健康家户资讯系统及家户登录会员二十四小时紧急电话谘询服务专线之建立与运作维护:于合约签订后,由申请人依实际支出及执行情形每半年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
  
  (二) 家户健康管理费;诊所医师参与小型医院共同照护门诊或病房巡诊、个案研讨或卫教宣导费用:由申请人依实际执行情形按季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
  
  三、紧急医疗缺乏地区之改善:
  
  (一) 医师及护理人员值班费、医疗支援行政管理费:由医院检附值班表及病人就诊纪录,按季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
  
  (二) 急救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房舍修缮费用:分二期拨付,于申请医院完成采购合约之签订后,拨付百分之五十款项,并于完成验收程序后,检附验收纪录,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剩余百分之五十款项。
  
  第 15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审查本办法之奖励申请案,得委讬专业机构或团体为之。经审查后,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发审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医院) 审查结果。
  
  第 16 条
  
  申请人 (医院) 应自收受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奖励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中央主管机关签订合约。
  
  前项规定之期限,除有特殊理由并事先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展延期限者外,届期未申请者,其申请本基金奖励获审查合格及同意补助之处分均失效;其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展延之期限逾期未办理者,亦同。
  
  第 17 条
  
  本基金之奖励,中央主管机关为审查及了解申请人 (医院) 之执行情形及财务状况,必要时得派员或会同有关机关实地勘查或查核。
  
  第 18 条
  
  依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医疗法修正施行前公告之医疗发展基金申请作业要点获许可奖励之医疗机构,仍适用该要点规定。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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